本(ben)基金的標的指(zhi)數為國(guo)證(zheng)治理指(zhi)數。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國證治理(li)指數(shu)收益率(lv)×95%+人民(min)幣銀行活(huo)期存款(kuan)利率(lv)(稅后)×5%
國證治(zhi)理(li)指數綜合考察股東權(quan)利和行為規范、董事(shi)會及高管治(zhi)理(li)、公(gong)司治(zhi)理(li)外部監(jian)督和經營(ying)績效(xiao)四個(ge)維度(du),旨在(zai)反(fan)映公(gong)司治(zhi)理(li)結構有效(xiao)、經營(ying)業績良好的(de)A股上市公(gong)司運(yun)行特(te)征。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ting)止(zhi)標的指數的編制及(ji)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qi)間,基(ji)金管理人(ren)應(ying)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gong)的最近一個交(jiao)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ji)金份(fen)額持(chi)有(you)人(ren)利(li)益(yi)優(you)先原則(ze)維持(chi)基(ji)金投資運作。
若本基金標的(de)指數發生變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相應調整,由基金管理人根(gen)據標的(de)指數變更情形履行適當程序(xu)并進行公(gong)告。法(fa)律法(fa)規(gui)或監管機構(gou)另有規(gui)定的(de),從其(qi)規(gui)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