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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關(guan)基金分紅(hong)條(tiao)件(jian)的前提下,本(ben)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ci)(ci),每(mei)次(ci)(ci)收(shou)益分(fen)(fen)配比例(li)不得低于該次(ci)(ci)可供(gong)分(fen)(fen)配利潤(run)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xiao)不(bu)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同類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