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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時,申(認)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認)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和后端申(認)購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