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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
6.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