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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suo)發生的銀(yin)行(xing)(xing)轉(zhuan)賬或其他手續(xu)費(fei)用由(you)投(tou)(tou)資人自(zi)行(xing)(xing)承擔(dan)。當投(tou)(tou)資人的現金(jin)紅(hong)利小于一定金(jin)額,不足以支付(fu)銀(yin)行(xing)(xing)轉(zhuan)賬或其他手續(xu)費(fei)用時,基(ji)金(jin)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tou)(tou)資人的現金(jin)紅(hong)利按除息日的單位(wei)凈值自(zi)動轉(zhuan)為基(ji)金(jin)份額;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單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