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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應當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3、當基金凈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可進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