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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開放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申(認)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認)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