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xml:namespace>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收益分配方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 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
投資人可在銷售機構處對托管在該處的基金通過賬戶分紅方式或基金分紅方式的設置和變更進行分紅方式的選擇;
投資人在銷售機構處選擇的賬戶分紅方式,是針對該銷售機構賬戶內所有的該項選擇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紅方式選擇的基金品種的分紅方式。投資人若要修改某銷售機構基金交易賬戶內單個基金品種的分紅方式需提交變更基金分紅方式的申請,基金分紅方式變更確認后對該銷售機構賬戶內托管的該基金品種全部份額有效。
投資人既未作賬戶分紅方式選擇也未作基金分紅方式選擇的情況下,分紅方式根據本條第(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確定,否則不再適用本條第(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規則。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